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哪些主要条款修改?
|小贝案语|
■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尽管很多新闻报道都是从强化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责任的角度进行舆论宣传,例如新法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做出要求。但是,如果专业评价这部立法的特征,那就是比较平衡、稳妥地构建了个人信息安全与发展平衡的制度框架。近期,小贝说安全将连续不断对该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解读。本期“小贝说安全”首先以三审稿为基础,介绍、分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条款修改情况。鉴于三审稿与最终的法律文本会有差异,故文章仅供参考。
(图片来源:全国人大官网)
《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符合该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的用途。超出与该用途相关的合理范围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个人信息被公开时的用途不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合理、谨慎地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利用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从事对个人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在最终颁布的正式稿中,则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个人同意。”
上述修改后的表述更加契合《民法典》第1036条第2项的规定。事实上,个人信息公开的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声明其公开的目的,且该目标具有极大的主观性,会导致公开的个人信息难以预测其适用范围。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个体价值,还对信息自由流通具有重要的公共价值,从而促进社会的交流和发展。本条是平衡个人信息安全与发展的典型,对于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默认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自由使用的,不可自由使用才是例外情况。例外就是两种情况:(1)个人明确拒绝其个人信息被他人处理;(2)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的公开信息。如果算上超出合理范围而滥用公开的个人信息,就是三种例外情况。
|小贝结语|
■ 本期是“小贝说安全”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系列解读中的第一篇。我们以三审稿为基础,对三审稿与二审稿的主要区别做了分析。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法律文本还会有细节改动。待正式法律文本公布后,我们还将陆续推出解读文章,尤其是邀请多名知名法学家带来深刻分析,并注重对今后的法律实施作出阐述。
总编辑|小贝
(本文内容全篇转载自“小贝说安全”微信公众号,如有不妥请联系后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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